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知識產權 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表時間:2022-07-08 11:36 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劉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 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劉某以深圳某知名凈水設備公司的注冊商標名義與包頭市石拐區農牧林水局簽訂了價值268萬元的凈水設備工程項目,劉某未征得合同甲方及中標方同意情況下,為謀取巨大利益,私自將低價品牌的凈水設備裝貼上深圳知名注冊商標,私自偽造乙方中標企業公章,偽造乙方合法代理人身份證明,冒充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將低價購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凈水設備安裝在工程項目指定的設備安裝點,非法獲利65萬元。 劉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且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2021年3月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5萬元。
案例二: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未經“轉龍”牌商標所有人許可,購進假冒“轉龍”牌典雅鹿王酒的設備及部分原材料,制作假冒“轉龍”牌典雅鹿王酒。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假冒注冊商品的市場價值及被告人犯罪情節等因素,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處各被告人一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轉龍液”酒在包頭乃至西北地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人擅自制作、銷售假冒“轉龍”酒的行為,不僅會對“轉龍”酒業商譽造成損害,更會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產生危害。近年來,包頭市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司法理念,嚴厲打擊食藥環領域制假售假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不斷打造公平、透明、開放、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包頭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烏蘭浩特市農醫生農資經銷處劉某侵犯“云天化”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4月29日,興安盟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對當事人烏蘭浩特市農醫生農資經銷處劉某銷售的“翼博云天化肥”涉嫌存在質量問題一案進行調查。經查,“翼博云天化肥”的生產廠家為黑龍江中亞大化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與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該公司未向黑龍江中亞大化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和烏蘭浩特農醫生農資經銷處授權使用其注冊商標,上述產品使用的商標與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當事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7.3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錫林郭勒盟草原蒙譽牧業有限責任公司侵犯“ 第27851789號“
案例五:內蒙古云瑞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豐鎮月餅”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4620924號“豐鎮月餅”是豐鎮市月餅行業協會在方便食品上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標專用期限為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 2021年9月16日,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內蒙古云瑞元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未經許可,于2021年8月21日開始生產慕粒奧豐鎮月餅,認定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豐鎮月餅”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及《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內蒙古朵日納現代農業有限責任公司侵犯特殊標志案 第T2021001號“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顒訕俗R”是中共中央宣傳部登記的特殊標志,有效期限為2021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2021年8月12日,伊金霍洛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互聯網廣告數據運行平臺”對當事人內蒙古朵日納現代農業有限責任公司通過網絡發布的內容進行檢查。經查,2021年6月30日,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活動標識”進行主題為“美好農場喊你來打卡”的商業宣傳推廣活動。認定當事人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將其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是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首例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案件,對本地區同處具有一定的知道。
案例七: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采煤巷道電纜支架車”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內蒙古萬琪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為“采煤巷道電纜支架車”的發明專利2015年2月2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210382197.0。涉案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1年7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鄂爾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色連二礦使用的電纜車涉嫌侵犯其專利權,于2021年9月27日向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及相關材料。2021年9月30日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立案處理。經審理,被請求人使用的電纜車均是從淮南市礦用電子技術研究院購進,在與生產廠家對接的過程中,生產廠家承認所生產的產品存在侵權的事實。2021年11月16日,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遵循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10萬元經濟損失。
案例八:康丕耀訴包頭市新城億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原告康丕耀創作完成《包頭賦》。被告包頭市新城億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其開發的樓盤水景墻上,擅自節選該作品,未注明來源及作者,未支付報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侵犯原告的署名權及獲得報酬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未證明所遭受的損失及被告的違法所得數額,故依法酌定賠償3萬元。
案例九:呼和浩特白塔機場海關查獲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1年9月3日,呼和浩特海關隸屬呼和浩特白塔機場海關郵遞物品監管現場,海關關員在對1票寄往境外的郵件進行檢查時發現異常,經現場開拆,在郵件內發現印有奧林匹克標志口罩300只,外觀屬于2020年東京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使用的同款口罩,侵犯了在海關總署備案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該郵件郵寄正值2020年東京殘奧運會舉辦期間,申報品名為口罩,系同期郵寄較多的日常醫療衛生用品,意圖通過模糊申報減少關注。呼和浩特白塔機場海關依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對侵權物品進行沒收處理。 案例十:寶鳥眼鏡店侵害“寶島眼鏡”商標權糾紛案 2019年12月,某眼鏡店因在其門頭上使用“寶島眼鏡”字樣被權利人訴至法院,該店經營者與權利人達成調解協議,承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更換店鋪牌匾為不含‘寶島’或與‘寶島’近似字樣,撤換店內帶‘寶島’或與‘寶島’相近似標識”。2020年10月,權利人發現該店經營者史某將原眼鏡店注銷后成立了寶鳥眼鏡店,并在店招門頭上繼續使用“寶島”進行經營。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史某明知在門頭上使用“寶島”字樣經營眼鏡店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仍注冊新的經營主體并繼續使用“寶島”作為門頭,其主觀惡意明顯,依照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按照法定賠償數額的兩倍判決寶鳥眼鏡店賠償權利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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